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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
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家校交流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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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社團註冊署核准後,始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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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禠奪其會員權利:
(一)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議決者;
(二) 冒用本會之名義而致損害本會之名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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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務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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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如需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有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會款如有盈餘,慨撥贈與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法團校董會,作為學生之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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