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家長教師會
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家校交流
第四章 會議
-
會員大會
每屆須於十一月內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開。會議之通知須於會期十四天前以書面郵寄通告全體會員(在學學生家長則由學生轉交),以當年會員人數百分之十為法定有效人數。如會員大會召開後三十分鐘,出席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理事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召集。惟仍須預先七天之前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
特別會員大會
討論及議決之事項祗限於提議中的各點,不可加插臨時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會期通知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
理事會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三次。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於會議召開前七天通告各理事。如有半數理事口頭同意,亦可隨時召集。會議以過半數理事出席為合法人數。所有理事均不得授權任何人仕代表出席會議,如有任何意見,可用書面提出通知主席。舉行會議時,會員可列席旁聽,但無表決權。理事會在不違反本會章各項規條下按情況自行釐定會議之程序及規則(即會議常規),列作本會章之附例,毋需經會員大會批核,各出席者均需遵守。
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議案,均需獲得過半數出席者之通過,始能列為決議。若遇兩個或以上議案時,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形式作決。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得由出席者推選一位理事為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bottom of page